申办领事认证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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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17:32 |
根据2016年3月1日生效的《领事认证办法》规定,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法律效力。 一、领事认证申办程序 (1)有关文书经由贝宁当地公证机构或政府部门办理公证; (2)申请人向贝宁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认证; (3)申请人向驻贝宁使馆领事部申办领事认证。 二、申办领事认证须提供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1份; (2)当事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经由贝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如办理公司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护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三、办证时间 正常办理为五个工作日。加急办理为二或三个工作日。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相关文书已经由贝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 (2)文书真实、合法,没有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3)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4)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证明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 (5)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6)驻外使领馆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7)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8)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无效。 (9)经驻外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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